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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待遇若干规定

 

2008-1-18 16:02:44 新华网  【字体
 

  一、总则

  1、为促进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2 、本规定适用于经营场所在开发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为推进开发区建设招商引资的中外各类组织、单位和个人。

  二、关于税费优惠待遇

  3、在开发区内投资新建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从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所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全额返还(外商投资企业免交),第三年至第五年交纳的企业所得税按50%比例返还(外商投资企业减半缴纳)。

  4、高新技术企业,按第3项规定享受优惠待遇期满后,仍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期三年返还所得税50%。

  5、产品出口企业,按第3项规定返还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值达到企业产值70%的,继续返还50%的企业所得税。

  6、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由开发区财政全额返还。外商投资企业免征。

  7、企业当年实缴的税收形成地方可用财力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个体工商户实缴的税收形成地方可用财力达5万元(含5万元),三年内一律按30%比例返还,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按40%比例返还(不重复返还)。

  8、省、市政府规定征收的地方性规费(不含供电工程贴费)一律减半征收。

  9、在开发区兴办高新技术项目,首期投资超过5000万元,用地20亩以内的,土地出让金按省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给予50%优惠,如分期付款,按银行同期利率计息。优惠部分在获得批准证书后返还。

  按照开发区总体规划要求,对成片开发土地并用于创办国家级高新技术和出口创汇产品的项目,投资在2000万美元(人民币1.6亿元)以上,无偿提供所需土地(生地)。

  三、关于招商引资优惠待遇

  10、引荐境内外客商来开发区投资兴办项目,在该项目竣工投产后,按企业实际投资额给予引荐者奖励。奖励标准100万美元以内(含100万美元)按5‰计奖,超过100万美元部分按1‰计奖。

  11、投资者、引荐者领取奖金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1)引荐者引荐资金、项目或直接兴办项目获得成功,方可奖励。其成功的标志是:工商注册登记、资金全部到位、项目竣工投产经营正常缴纳税金。

  2)填报盖章的开发区项目引荐人备案表。

  3)引荐联系人具备以上条件,由开发区管委会经贸局支付奖金。

  12、外商、外地投资者以及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凡是在开发区投资达到200万元人民币,解决一名农转非户口;投资额每超过50万元增加一名。

  四、附则

  13、本规定由开发区管委会解释。

  1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者,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