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的步伐,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鼓励更多的客商前来投资,开发区对投资者确保享受国家、省、市颁布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另外,投资者还可以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第一章 土地政策
1、对外商投资企业,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视其投资项目的不同和投资规模的大小,按照土地部门公告的土地价格,给予适当的优惠,优惠比例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对总投资2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按出让合同约定分期付款、计息收取。
2、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内资企业,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照土地部门公告的土地价格,给予适当的优惠,优惠比例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并可分期付款、计息收取。
第二章 税收政策
3、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所得税按国家税收政策执行。“两免三减半”期满后,所缴纳的所得税由开发区财政延长三年返还50%。
4、对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缴纳的增值税,两年内由开发区财政按留成额的比例返还,如属高新技术产品返还50%,其它产品返还30%。
5、对生产性内资企业,其所得税按国家税收政策执行。按照先征后返的办法,五年内由开发区财政返还50%。
6、对生产性内资企业依法缴纳的增值税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两年内返还开发区留成额的25%。
7、凡市本级以外的企业或经营者到开发区注册成立的销售公司或专门从事技术开发、服务的公司,其缴纳的所得税按照先征后返的办法,由开发区财政于次年初返还50%,其中,缴纳的所得税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部分返还70%。
第三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8、对到开发区注册登记和投资的企业需交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视其投资项目给予不同程度的优惠,优惠后的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第四章 奖励政策
9、对引进外资超过100万美元的人员或单位,在项目成功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发给一次性奖励(奖金以人民币支付)。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奖励资金由中方合作者支付;外商独资企业奖励资金由开发区财政支付。
10、对引进生产性内资超过500万元的人员和单位,在项目成功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 ‰发给一次性奖励。合资、合作企业奖励资金由开发区合作者支付;独资企业奖励资金由开发区财政支付。
11、为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引进资金使用期在三年以上,且利率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由开发区按引资额的5 ‰一次性奖励给引资者;如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奖励办法由双方具体商定。
12、对引荐区外企业、科研院所、科技成果或产品与开发区企业合资、合作生产的,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从新增利润中提取2%-5%奖励给引荐者。
第五章 附则
13、本规定所称外资企业,是指在开发区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内资企业,是指国内企业法人、自然人在开发区内投资的企业。
14、本规定如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适时作相应的修正。
15、本规定适用于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16、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