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土地政策
区内企业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地价标准根据土地用途、区位、建筑容积率、项目技术水平、投资总额和土地使用年限不同分别确定(土地使用年限一般为50年)。
1、生产性项目经省级以上科委评定为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地价给予特惠,在开发区基准地价的基础上优惠20—50%。
2、生产性项目和高科技项目用地可采用出让、租赁或临时使用等灵活的有偿使用方式。
(1)以出让方式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期为50年,可一次性付清地价款后申领土地使用证;也可先缴付土地开发的前期费用,5年内分期支付地价款,付清地价款后发放土地使用证。
(2)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50年,最短不低于10年。每年按规定缴纳土地租金。
(3)以临时方式使用土地的,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用地者须每年交纳临时土地使用费。
二、 税收政策
(一) 企业所得税
1、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可享受2年免、3年减半征收的优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以及高新技术产业、产品出口型企业,可享受5年免、5年减半征收的优惠。减免税期满后,经确认为产品出口型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经确认为技术先进企业,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比低于10%。
2、经营期10年以上,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服务性企业,经批准,可享受1年免、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3、企业用获得的税后利润在开发区再投资,经营期5年以上的,由开发区财政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如属“两型”(产品出口型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二) 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共20种)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的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 增值税、消费税
1、区内企业生产货物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实行“免、抵、退”税或“先征后退”税。“免”税,是指免征该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企业可用购买国内原材料零部件所负担的进项税金抵内销货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一季度内抵扣不完的进项税金予以退税。“先征后退”税是指出口货物先按征税率征税,征税后按出口货物退税率退税。
2、区内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3、生产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新增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25%),由财政部门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返还企业。
4、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四)对投资额较大的重大项目或高新技术项目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实行特惠政策。
(五)对开发区内的生产性企业只收税,不收费。凡在国内其他省级开发区享受的优惠政策,均可在本开发区内享受。对企业提出的要求,均可通过协商解决。
三、 服务价格
1、区内企业用水用电,统一按本市企业用水用电价格标准收费。免收企业用水用电增容费。
2、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外资企业机构在本市购买或租用办公楼、商业楼、厂房和住宅等物业的价格及管理费收费标准,均与中国(大陆)企业和人员相同。
3、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凭在阜阳的暂住证等有效合法证件,在市内酒店住宿、乘搭交通车辆、到各旅游景点旅游等,均享受与市内居民同样价格待遇。
四、 利润汇出
外商投资企业税后所得利润和合同期满或中止时清理债务后所分得的资金,可按有关规定汇出国外。汇出净利润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外籍员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按有关规定汇出国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