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区本着"借鉴沿海,优于内陆"的原则,对项目给予优惠。
二、入驻开发区的企业需照章纳税,开发区设立"企业发展基金",用于奖励企业研发新产品和技术改造。
三、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前五年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以企业发展基金的形式全额补贴给企业,自第六年起的5年内,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以企业发展基金的形式补贴给企业。
四、高新技术企业和其它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自投产年度起3年内,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以企业发展基金的形式补贴给企业。
五、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人民币(120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所需用地由开发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核准后,给予特殊的政策。
六、在开发区民营工业园区内建设的项目,实行"零地租准入",其土地租金,由开发区财政支付。
七、开发区实行封闭管理。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表市政府对开发区的行政、经济和社会事务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行使市级管理权限。开发区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区内企业在建设经营过程中所有审批、检查事项,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及开发区管委会签字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进入开发区检查。
八、开发区实行"零收费"制度。对投资的工业企业,开发区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九、开发区实行项目施工无障碍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杜绝各种侵犯投资者利益的现象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