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引进生产加工型项目,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实现经济大发展、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在我县原有招商引资相关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县情,制定本意见。
一、税收奖励
(一)对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逐年全额奖励给企业,企业所得税前3年免征;然后再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连续奖励给企业3年。
(二)域外加工企业在我县注册公司的,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50%连续奖励给企业3年,企业所得税前3年免征;然后再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连续奖励给企业3年。
二、土地使用
(三)对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用地面积视投资规模和规定的容积率而定。
(四)对需要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由企业出资先行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由政府自企业正式纳税之日起3年后以奖励形式予以一次性全额补助。
(五)对需要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前5年的租金由县政府承担。
三、收费原则
(六)企业自投产、营业之日起,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属国家、省、市明令征缴的,按下限执行外,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原则上免收。
(七)新建域外投资企业应缴纳的各种规费,除国家、省、市明令征缴的要从低收取外,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减半征收。
(八)在供水、供电、供暖等方面,执行同行业最低标准。
四、引资奖励
(九)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的有功人员,在企业投产达效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予以一次性奖励。
五、相关说明
(十)对投资数额大、科技含量高或拉动作用强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十一)实行招商项目手续代办制。招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为投资者代办、协办或领办相关审批手续。